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 ,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 、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 。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做到通俗易懂 ,针对性强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 、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条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 ,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 ,每年10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和社科普及周期间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科普工作计划 ,开展面向居民 、村民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社区、村科普设施,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 、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统计调查。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力量 ,协助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 、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 ,并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开展针对社会重大事件、公众关注热点的专题科普活动。第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推动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指导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开展科普活动,扶持科普作品创作 ,传播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的指导,开展科普教育教师专业培训,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结合科学、劳动技术等相关课程开展教学 ,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创新实践活动 ,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和指导技工院校 、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企业开展科普教育 ,促进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提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考核、日常培训中,应当列入与科学素质有关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公务员参与社会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农业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文化、广播电视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学精神。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环保、国土资源 、安全生产监督 、体育、气象、地震 、质监、市场监管、商务 、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 。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 、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 ,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 ,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传播科学技术知识 、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第四条 科普工作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的方针,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注重针对性 、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 。

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意见作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

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 、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第五条 科普工作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村干部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科普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科普发展规划 、计划 ,并实行政策引导,实施监督检查,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应按照本行政区域科普发展规划 ,制定其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科普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实际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 、共青团、妇联、社科联以及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结合自身特点 ,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二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为全省科普活动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 ,集中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现代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学习 ,增强科技意识,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科技 、教育、文化工作者应带头向公众传授科技知识;新闻工作者应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应把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 ,积极组织教师、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应当支持和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科普活动 。

有条件的科研基地 、实验室、标本馆、陈列馆和其它科研机构 、设置应有组织地定期向社会开放。第十八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技术应采取宣传培训 、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技术竞赛活动 ,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二十条 报纸、期刊、电台 、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制品的制作 、发行和放映;出版单位应加强对科普读物的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公园、旅游景点 、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 、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根据各自特点 ,加强公益性科普知识专栏或广告宣传。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场所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 、青少年科技馆(活动中心) 、青少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以及乡镇科学协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 ,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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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min 2026年04月14日

    我是博大号的签约作者“admin”

  • admin
    admin 2026年04月14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 admin
    用户041412 2026年04月14日

    文章不错《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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